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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杂剧中的法律文化研究综述(2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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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|邸红旗
第二种研究方法是将元杂剧的材料,作为作者对中国当代法律问题,特别是司法问题研究的依据,法理学者朱苏力采用了这种研究方法。就司法独立问题,在他的一系列论文中,苏

文|邸红旗
 

第二种研究方法是将元杂剧的材料,作为作者对中国当代法律问题,特别是司法问题研究的依据,法理学者朱苏力采用了这种研究方法。就司法独立问题,在他的一系列论文中,苏力认为“窦娥案太守在审理案件时是独立的” ,借此附会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方向性问题,比如如何实现法院独立、司法独立的问题,他探讨的问题可能更为深远,“窦娥案太守在审理案件时是独立的”,但并不能保证冤假错案不能发生。他揭示的问题是,现代中国实现了司法独立,就能避免冤假错案发生吗,就能实现司法正义吗?   

元杂剧中的叙事是古代的,但毕竟是今人对其进行研究,今人的研究无法穿越现代进入古人的生活领域,也无法超出现今的学术框架。因此,借用了现代的概念比如法律文化、诉讼主体、诉讼程序对元杂剧进行分析,既容易对元杂剧中的法律文化进行总结,也容易便于与现代的法治建设进程相比较,探讨古今法治的利弊得失。我们认为,朱苏力的视角确实是非常新颖的。上述两种研究方法并非截然对立的,侧重点各有不同,只有多种方法并用才能更深刻的解释元杂剧中体现的法律问题。   

三、元杂剧中法律文化的研究内容   

从内容上看,关于元代戏剧体现的法律文化问题,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公案剧,特别是其中的“包公戏”。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:一是清官及清官文化问题。这类研究从包公等司法者形象的分析入手,着重探讨传统社会当中清官不尚法而尚天理人情的典型要素,如高益荣论文《“法意虽远,人情可推”——元杂剧公案剧中清官形象的文化透视》;二是司法者艺术形象研究。按照类型学的研究方法将司法者(不仅是法官)分成“法外之侠”、“司法之神”、“护法之雄”等各种类型进行总结和归纳。三是探索“公案剧”中的“法制”与现代法治之间的制度差距,典型的论文比如苏力《传统司法中的“人治”模式——从元杂剧中透视》一文。与之相关,学者们也探索了公案剧与实体正义观的关系。总体而言,目前学术界对元杂剧问题的研究是宏观而又零散的。宏观性是指学者们研究的宏观思路和视角,尽管他们只从某一个具体问题入手进行研究,比如只研究“魂显”、“梦示”等具体问题,但结论总是宏观的大问题,比如总是要上升到社会正义、道德问题等。这种宏观问题的研究肯定是必要的,但缺乏具体问题的分析,总不免使该问题的研究走向空泛;零散性主要是指学者们的研究只就一个个独立问题进行研究,缺乏内在的逻辑性,也远远没有上升到法律文化的角度对问题进行研究。作者:邸红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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